
成品的物种归属并不总能从外部纹理直接看出。染色、鞣制、涂层和机械加工,都可能改变木材、皮革及其他天然材料的鉴别特征。因此,商品名称和视觉相似性应作为原始资料看待,而非最终答案。
先明确对象本身
请记录整件制品、尺寸、标识、组成部件,以及购买或来源文件。多部件对象的不同部分可能采用不同材料。没有依据,不能将针对一个部件的结论推广至整件物品。
哪些文件有用
- 商品说明及所声明材料的资料。
- 与具体物品对应的供货和来源文件。
- 有关加工、修复、维修及所施涂层的资料。
- 全景、连接部位及可接触表面的照片。
- 物种归属确实存在争议的部件清单。
为何照片可能不够
可以依据图像讨论初步任务和特征可见性。但照片并不总能反映表面构造、内部结构,以及只有放大或其他检验才能辨识的特征。不能依据商品说明补画缺失特征。
例如,染色的木材表面可能掩盖其结构,材料压纹可能模仿天然纹理。是否存在仿制也需要检验:外观异常,不能自动将制品认定为人造材料。
不要自行取样
钻孔、切片或分离碎片前,应商定操作的必要性、位置及是否允许。破坏性检验需要理由,并取得所有人或指定检验机关的相应许可。擅自取样可能损坏贵重物品,并使样本失去与具体部件的联系。
物种与适用法律制度属于不同层面
确定材料性质,不能替代制品流通合法性核查。受保护物种名录、文件、来源及移动情况,可能对法律评价有意义。应针对具体情况和时段核查其适用性;商品名称不等于科学物种名称。
最终文件应明确答复有依据达到何种分类层级,以及检验了哪些特征。如果材料加工使准确物种无法确定,正确结论应保留这一局限,不能以更常见的日常名称替代。